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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中居住权的裁判设立

    李昊佳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
    随着司法实践发展,民法典对居住权设立方式的封闭式列举的局限逐渐显现。尤其在离婚纠纷中,囿于意定设立的局限,一些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偏离居住权的立法初衷。通过对离婚纠纷中有关居住权案例的梳理,结合婚姻家事下居住权的伦理性特点,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物权编通则和婚姻家庭编离婚财产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婚姻弱势方裁判设立居住权。但分配离婚夫妻居住权益时,意定设立仍为一般原则,应将裁判设立居住权视为兜底规则,仅在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为抚养子女的非产权方配偶设立居住权等必要情形下适用。
    页码:
    449-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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