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学院学报 ·  2024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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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具体认定方法

——以贵州王某某危险作业案与合肥李某、汪某某危险作业典型案件为例

张亚飞1,2 田嘉欣1

1.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山西财经大学社会法研究中心

摘要:
增设危险作业罪旨在通过刑罚手段保护安全生产,应对无法仅靠行政处罚消解的危险。即使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只要行为威胁到安全生产作业法益,也将受刑法制裁。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对该罪中“现实危险”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文章从分析现有典型案例出发,提出准确理解现实危险的客观现实性、重大性、紧迫性这三大特性,并明确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明确司法证据判断标准及确定现实危险的入罪标准这三项认定方法。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15CFX008);山西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培育项目(2019SK066);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课题(2019D006)
页码:
14-19 
刊物介绍
《运城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3年,是由运城学院主管主办的学术刊物。创刊以来,学报编辑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双百”方针,立足河东,面向全国,突出强调地方性、应用性、教学性,学报质量不断提高,特色日趋明显。文科栏目主要有:河东文化研究、《西游记》文化研究、历史研究、文学研究、经济管理研究、教育教学研究等;理科栏目主要有:物理研究、化学生物研究、数学与信息技术研究等。